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企业“走出去”后涉及的税收风险也越来越多,本文主要针对“走出去”税收中的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饶让抵免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一、涉及的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二、饶让抵免概念
饶让抵免是指,居民企业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下同)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三、政策适用
适用对象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纳税人。范围为居民企业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四、饶让抵免适用条件
1.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必须是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且有饶让抵免条款的国家。
2.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必须是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方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
3.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五、签署税收协定(安排)中
含抵免饶让的国家(地区)
项目 | 国家(地区) |
---|---|
互相给予饶让抵免 | 马来西亚、泰国、斯洛伐克、波黑、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巴新、越南、牙买加、塞尔维亚、黑山、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尼泊尔、阿曼、突尼斯、摩洛哥、特多、埃塞俄比亚(仅对营业利润)、柬埔寨、印度、毛里求斯、卢旺达 |
对方国家给予单方面饶让 | 日本、新加坡、加拿大、波兰、奥地利、阿联酋、安哥拉 |
中国与卢旺达签订的税收协定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应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中国与安哥拉签订的税收协定于2022年6月11日生效,应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六、饶让抵免计算
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案例1:公司在G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H,且中国和G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税收协定规定了定率饶让抵免,股息、利息两类所得的抵免额不能超过该类收入的15%。G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H公司从获利年度实施了三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G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我公司获得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是多少?
上述股息在G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是40万元 (200万×20%=40万元)。因我国与G国税收协定中含有定率饶让抵免条款,不超过股息收入15%的免征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回国进行饶让抵免,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是30万元 (200万×15%=30万元)。
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 年修订版)案例:
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000万元)次年分配给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000*20%)。
七、饶让抵免需要准备资料
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额饶让抵免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2.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3.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