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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免政策探讨-直接抵免
发布时间:2024-02-20 12:52:41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企业“走出去”后涉及的税收风险也越来越多,本文主要针对“走出去”税收中的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直接抵免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一、涉及的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0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第一条、第三条;

7.《“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二、适用主体

 

 

取得特定类型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居民企业。

 

三、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四、抵免适用条件

 

 

1.直接抵免法规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关注事项:

(1)可抵免的税额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实际操作中不应拘泥于名称。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2.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五、直接抵免计算

 

 

确定境外所得实际可直接抵免的税额,可以按照以下步骤:

1.确认境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境外所得的金额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2.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

如果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了共同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共同支出中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3.计算抵免限额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两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计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4.计算实际抵免境外税额

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A公司在甲国设有分支机构C,2023年,A公司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假定A公司境内不享受税收优惠。A公司取得来自境外乙国H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5万元,该笔收入在乙国已缴纳所得税35万元(适用税率35%),甲国机构C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甲国缴纳所得税15万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应如何计算?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300+65÷(1-35%)+200=600万元

境内外应纳税总额=600×25%=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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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要准备资料

 

 

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同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收到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七、例外情况

 

 

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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