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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生资源行业的反向开票
发布时间:2024-10-23 08:35:17

 

浅谈再生资源行业的反向开票

 

 

长期以来,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一直面临着税负畸高的困境,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增值税抵扣链条不通畅所导致的。再生资源行业的一些供应商由于前端利润较低、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不愿配合回收企业开具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今年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监管态势发生重大变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4年第5号公告《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反向开票”政策落地,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自出售者处收购废旧物资可以反向开具发票,为再生资源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反向开票一般是指特定的交易情况下,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反向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反向开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具有抵扣进项税功能。例如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可用于计算抵扣企业进项税额;另一类不具有抵扣进项税功能,主要作为办理权证登记和税前扣除凭证等使用。例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抵扣的有效凭证,如果需要抵扣的,需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再生资源回收主体普遍存在“散、小、弱”的现象。废旧物资来源的分散性决定了回收主体的“散、小、弱”,也带来了源头发票不足的税收困境。在实践中,有的再生资源企业为缓解进项不足问题,选择适用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而有的企业则从第三方处取得发票,在目前严查违规返税与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背景下,相关企业虚开、偷逃税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频发。与此同时,近年来回收企业简易计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反向开票等政策不断回应实践的困境,企业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上述政策,如何调整业务模式、实现税务合规与经济利益最大化,再生资源数字化存证平台如何有效佐证业务真实性等问题,都需要再生资源企业仔细考量、提前布局。

笔者认为总局2024年5号公告主要还是解决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成本合规列支问题,实际经营中增值税税负偏高问题还是存在。像笔者调研的嘉兴市一家回收企业,在我省回收行业中已属佼佼者,原先公告未出时,回收入账主要是依照总局2018年28号公告规定500元以下收款凭据做税前扣除,虽然当地税务予以认可,但对于以后业务大幅增长还是有风险存在。另外增值税这块,因为前期有大量建设场地和设备投入,存在进项抵扣,但回收业务这块增值税税负高事实存在,还是要依托财政返还。对再生资源行业来说,长期以来,受制于源头发票困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常需要依托地方返还政策降低税负。反向开票政策虽然解决了源头票问题,但只能反向开具1%或3%税率的专票,而用废企业通常要求回收企业开具13%的专票,回收企业仍需依赖财政返还降低税负成本。

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国市监注发〔2024〕84号),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40条具体措施。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大力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可以预见,各地出台的各类财政返还政策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审查态势。

此外,在财政返还政策清理过程中,对财政返还行为的定性影响各方责任。如定性为违规财政返还,则公职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定性为回收企业骗取财政返还,则回收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实务中,部分司法机关倾向于整体否定回收企业的业务模式,定性为虚假业务、虚开发票、骗取财政返还,回收企业甚至可能因此面临虚开专票和诈骗的双重刑事风险。回收企业被定性虚开,主管税务机关还会向下游税务机关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下游用废企业同样面临虚受专票的传导风险。

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将财政返还调整为产业奖励基金,取消奖补政策与税收挂钩的评价标准,同时公开奖补政策的适用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取得相关奖补,同时政府部门严格监管资金用途,确保奖励资金用于产业建设发展,这种模式为各地发展再生资源经济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

笔者建议企业应当以业务真实性为第一要义,完善业务流程、注重资料的留存,让税务合规贯穿企业的日常经营,在面对税务检查时积极妥善应对,防范涉税行政、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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