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残疾人,指的是肢体、语言、听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长期缺损的人,这些缺损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会造成残疾人难以与健全人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若政府、社会各界不加以有效的引导,会使得残疾人在生产、就业有诸多阻碍,这也是导致残疾人贫困的主要原因。
消除贫困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让全国人民均实现全面脱贫和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残疾人是全面脱贫重点对象。为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的帮扶作简要介绍。
PART.1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指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按安置残疾人人数,实行增值税限额内即征即退。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如下:
1.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3.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5.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7.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PART.2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大部分部分省市都制定了本省的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
安徽:“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
江苏: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退税幅度的50%计算。
【政策依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
浙江:1.综合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2.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纳税人年度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
PART.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二)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答复王力副局长赴浙江、宁波调研期间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函》(国税办函[2009]547号)
PART.4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政策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PART.5
总结
针对残疾人群及就业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是一项针对残疾人的福利政策,旨在提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减轻残疾人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该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落实了让全国人民(也包含残疾人群)均实现全面脱贫和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当然,政策享受的前提是要满足政策的条件,真实执行的前提下,对于不满足政策条件而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情节严重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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