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劳动者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那么个人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到底该如何计征个税?目前,因国家层面现行政策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征管存在差异。
目前有以下三种观点: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其本质是因原“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属结果,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两者存在内在逻辑上的从属性,如此,竞业限制补偿金被理解为文件中规定的“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也并无不可。
2、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将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偶然所得,认为劳动者离职后未提供劳动或者服务所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其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财税〔2007〕102号文件中的“不竞争款项”法律性质类似,实质上均是因竞业限制而支付的款项,故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单独计算纳税。其理由为该文件虽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但也未明确规定不属于,又未明确其他补助包括什么内容。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模式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强制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倡导性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缴个税;如果用人单位按照一次性发放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扣缴个税。
在此,笔者更倾向于一次性发放模式,优势如下:①税负显著降低,根据财税〔2018〕164号,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单独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计税②计算与操作更简便,一次性支付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忘记或拖延支付补偿金的情况,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减少长期支付的义务和相关的管理成本。但是各级税务机关也有不同的理解,为避免后续的风险,建议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