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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无偿划拨股权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05 14:23:55

 

编者按:

 

    在国企业务板块调整过程中,无偿划拨资产和股权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涉及的税收、账务该如何处理?

 

 

PART.1

会计处理

 

依据财会2016年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划出方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   划入方:作为接收投资的一方,会计分录为: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PART.2

企业所得税

 

1.一般性税务处理

划入方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划入股权的计税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国有企业间虽是无偿划拨股权,但股权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股权处置所得或损失。

综上所述划出方划出国有(股权)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国有(股权)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划出方和划入方之间为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或者划出方和划入方为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双方划转股权在符合(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取得被划转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原账面净值确定。

 

PART.3

增值税

 

因划入方是接受股权的一方,不涉及货物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因此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PART.4

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股权划转协议作为“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0,因此该部分印花税为0。

•   划入方接收股权后,需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增加金额的万分之五减半计算缴纳印花税。

 

PART.5

案例分析

 

202X年xx财政局需办理一项股权转让业务,将其100%持股的子公司B以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

B公司为XX财政局在201X年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当时取得B公司100%股权时为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未支付对价,B公司原股东被划转股权原账面净值为2000万元。

1、会计及税务处理

作为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XX财政局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

贷:资本公积2000

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取得被划转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原账面净值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划出方与划入方应在划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2、在202X年XX财政局转让B公司股权时我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①.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只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就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股权转让所得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由于XX财政局取得B公司股权时未支付对价,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其股权转让时扣除的股权成本计税基础可按B公司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认。因此,应纳所得税额 = (3亿元 - 2000万元) = 2.8亿元。

 

PART.6

结论

 

    综上所述,无偿划拨股权的税务与账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且在享受特殊税务处理时会影响后期股权转让时成本扣除的金额,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监管及政策变化,确保合规操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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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刘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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