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知联 知联团队 专业服务 集团版图 知联党建 知联资讯 知联研究 联系我们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政策梳理及简析
发布时间:2023-12-19 16:00:46

近期笔者接到几起关于用个人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投资入股的涉税咨询和税企争议事项。特别有的还涉及营改增之前的税收问题,故有必要对此事项按时间线,分主要税种进行一个政策梳理。

 

一、营改增前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曾以批复的方式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011年1月4日,该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2014年12月7日,国税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根据第三条,明确将“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纳入股权转让行为,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税政策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该文至今有效)

 

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未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中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事实上不属于《公司法》以及常识下的“投资入股”,“投资入股”也即要承担投资风险,对于这一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再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营业税的立法导向来看,“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营改增后

 

增值税

个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以无形资产投资,是以无形资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技术转让”,可以免征增值税,故专利出资入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以后,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通过上述政策梳理,对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相关政策的历史沿革和政策内容有了比较透彻的理解, 便于针对性地解决实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