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获得的减免增值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费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的重要内容,是直接有效和公平的惠企政策。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始终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提升效能,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促进经济回稳向好,推动高质量发展。近来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新政的出台,很多纳税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取得的增值税减免金额还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提出疑问。笔者将目前常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理以供纳税人参考。
1.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享受优惠减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开具发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务,目前的处理方法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从政府部门无偿取得且不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的货币性资产,即以向企业返还税款这种优惠形式给予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企业在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都要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按17%(现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前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继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故,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的优惠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上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2023年度,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再有,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23】17号文件、财税【2023】25号文件和2023年第43号公告分别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享受加计15%抵减,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5%抵减的优惠政策。
针对这项新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4月发布的《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专门对此项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予以明确,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那么,对于纳税人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这部分加计抵减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可见,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形成的其他收益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实质上并未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既不属于政府补贴,也不是其他收益,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虽然国家出台一系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