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经常碰到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违约金支出,那我们如何判断该违约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准备哪些扣除凭证?是否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
PART.01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违约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违约金,如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导致的各类违约金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则该违约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PART.02 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同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如果因合同未履行且双方未发生应税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例如,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取消了合同,最终未发生应税交易行为,因解约产生的一次性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2.如果违约金是依附于已履行应税业务行为的,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缴纳增值税。比如购买方因供货方的延迟供货,从而收到购买方支付的延期交货违约金,该行为是建立在双方已实际发生交易的基础上,构成了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通过以上分析,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取决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是否正式实施。
PART.03 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我们看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方,若该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需取得相关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该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扣除依据(如合同,收据等);
实操中合同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具体情况不同,也有不同的观点,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营业外支出列支的违约金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而是否涉及增值税则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