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介绍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这一变化对外资企业如何补足实收资本提出了新的考验。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与公司实收资本实缴到位之间的关系也备受关注。
(一) 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1.政策背景: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称《通知》)。为配合《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称《公告》)。
该公告旨在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2.适用范围:原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现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二) 与公司实收资本实缴到位的关系
1. 实收资本的定义:
实收资本指的是股东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即企业实际收到的股东投入的资本。
2.政策对公司实收资本实缴到位的影响:
(1)直接投资方式: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这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将分配到的利润直接用于新公司或已有公司的实收资本实缴,从而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资金流动与税务处理:公告还规定了资金流动的具体路径和税务处理方式,确保境外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符合政策要求,从而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3.促进外资流入与实收资本到位:
该政策通过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境外投资者将分配到的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的再投资,有助于促进外资流入和实收资本的快速到位。对于新成立的公司而言,这有助于其快速筹集资金,加速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
二、案列的实施情况
(一)案例名称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背景信息
1.境外投资者A公司:一家注册在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的股权。
2.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制造业。
3.时间:本案例发生的分红时间在2008年及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 案例描述
1. 利润分配:
2024年11月,B公司根据2008年至2023年度经营成果,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其中,向境外投资者A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总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
2. 转增实收资本决策:
A公司根据B公司分配方案,经过内部决策,决定将1500万元人民币用于转增B公司的实收资本,完成实收资本实缴到位。
3. 资金流动与税务处理:
A公司与B公司共同协商,并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将1500万元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用于转增实收资本。在此过程中,B公司需做好FDI(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对内义务出资业务登记备案,确保资金流动的合规性,并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
4. 税务备案与审核:
A公司按照政策要求,填写了《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B公司进行审核。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报告表后,确认其再投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决定暂不扣缴A公司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B公司在实际完成转增实收资本之日起7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关资料,履行了备案手续。
5. 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A公司的再投资行为(即转增B公司实收资本)符合政策要求,A公司成功享受了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不仅减轻了A公司的税务负担,也促进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长期投资和发展。
6.案例结论
本案例中,境外投资者A公司利用从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分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通过转增B公司实收资本的方式,成功享受了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增强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和投入。同时,该案例也展示了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备案、审核等关键环节。
三、政策展开解读
1、根据《通知》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上述案例,假设B公司于2023年11月现金分红,并于2023年12月对境外A母公司支付了分红款,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是否可以追补享受?
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本案例已实际对外支付,已不符合此条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优惠待遇。
四、总结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与公司实收资本实缴到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该政策通过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境外投资者将分配到的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的再投资,包括新公司的实收资本实缴。这一政策不仅鼓励了外资的再利用和再投资,也为中国市场吸引了更多的长期、稳定的外资流入。同时,政策还规定了资金流动的具体路径和税务处理方式,确保境外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符合政策要求并顺利享受税收优惠,为其他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请注意,以上案例为简化示例,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