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网络平台销售产品出现抵扣券的业务越来越多,关于抵扣券在具体涉税时如何处理不少纳税人的理解不一样。本文基于常规的几种网络平台销售货物使用抵扣券后涉税处理难点谈谈个人看法。
案例1、A用户在某东平台上领取了100元的抵扣券,在其自营产品的商品里购买了产品,使用抵扣券100元。基于某东平台的自营产品销售,其经济业务实质就是线下产品线上销售,卖产品的商家和网络平台某东就是同一主体,故某东平台上的销售如果消费者使用抵扣券,其经济业务实质可以定义为折扣销售。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业务收入均可按净值确认收入。某东开票时,将商品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案例2、B用户在某宝平台上领取了100元的抵扣券,在某宝平台上的某商户购买了产品,使用抵扣券100元(该商户属于某宝平台上入驻的商户)。由于某宝平台和该商户不属于同一家公司,我们要区分清楚该抵扣券的来源和最终承担人。情形1、该抵扣券系淘宝平台发放,为了在双11期间吸引流量,待消费者使用后,淘宝平台将会和商户结算,将该款项在商户支付给某宝平台的其他服务费中进行扣减。上述业务模式应该一分为二,对于商家来说,应该按全额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和某宝平台结算服务费时,也应要求某宝平台提供全额发票(而不是结算后的净值),具体在款项收付时,可以按净值收支。情形2、该抵扣券系该商户自行发放,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采取的销售策略,则税务处理同案例1。
案例3、C用户在某音平台上领取了100元的抵扣券,在西方甄选的直播间购买了D主播推介甲商户的某类商品,使用抵扣券100元(甲商户属于某音平台上入驻商户,和西方甄选直播间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D是西方甄选的员工)。上述业务涉及某音平台、西方甄选直播间和甲商户。确定涉税政策,关键在于该抵扣券最终由谁去承担。情形1、甲商户自己承担,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同案例1。情形2、该折扣券是某音平台或西方甄选直播间承担,则应按照案例2中的情形1进行相关的涉税处理。
难点和疑问:作为折扣销售,各方均无涉税争议。若未作为折扣销售,按全额开票,则会出现下列几个难点。
难点1:作为消费者来说,如果是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将会出现支付的金额低于发票上商户开票的金额(差额为抵扣券的100),故消费者会出现该成本如何确认,进项税额是全额抵扣还是需要转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该业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实际上也属于两笔业务,一笔业务是全额购买该商品,故结转成本及进项税额均按全额来处理,同时消费者收到一笔100元的现金红包,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来处理。
难点2:对于由某平台或直播间发放的抵扣券,对于平台和直播间来说,根据上面的分析不能直接冲减和商家的服务费,而应单独作为一笔支出来处理,在税收上应作为哪类成本费用,单据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上述抵扣券的100元,在平台和直播间上的费用类型应当作为营销费用来处理,其业务本质就是为了推广平台或直播间,增加其流量或关注度。单据该如何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若消费者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消费者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或自然人,消费金额500元以下的,可凭相关结算单据清单列支。对于该论点不同的专家或税务人员会持有不同意见,但基于业务本质和税法原理,上述处理方式应是相对较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