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3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会议指出,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那么设备更新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PART.1
设备以旧换新篇
一、增值税的处理:
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照差价开具发票,还是按货物全额开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PART.2
二手车篇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等规定,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上文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印花税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以旧换新”销售新车时,交易对象是个人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交易对象是非个人的单位,需要按照“买卖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PART.3
设备更新篇
一、增值税处理
国家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纳税人 |
政策摘要 | 加计抵减比例 | 文件依据 |
先进制造业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5% | 财税〔2023〕43号 |
集成电路企业 |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15% | 财税〔2023〕17号 |
工业母机企业 |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15% | 财税〔2023〕25号 |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税[2021]6号)、(财税[2023]37号)
2、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税[2023]7号)
3、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财税[2023]44号)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