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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涉税事项
发布时间:2024-04-11 13:20:04

 

 

一、案例背景

 

浙江荣信金属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荣信加工厂),投资人为甲,成立于2001年1月18日。在2005年5月取得12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支付土地出让金60万元,随后投资640万建造厂房,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2023年8月,浙江荣信金属加工厂的投资人甲变更为儿子乙,此时该房屋土地评估价格为6000万元。

甲原始投资100万元,经过多年经营,形成未分配利润500万元,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为5500万元,其中资产价值6500万元(含房屋土地评估价值6000万元),负债1000万元。

在办理投资人变更时,工商要求按照股权转让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投资人变更,其中需要税务出具完税证明,但税务机关提出要按评估价值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父子之间变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变更的实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其出资人或投资人为股东,股东以投资限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股东相应权利。

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出资人或投资人为合伙人,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同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组织的投资人或出资人变更规定是不同的,如营利法人为股权转让,合伙企业为合伙人退伙和入伙,然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即不是公司的股权转让,也不是合伙企业的退伙和入伙,应为登记事项变更,理由为:

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属于企业的登记事项。

2.《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是否属于解散呢?《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也不是企业解散。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属于企业的登记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实质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变更。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变更是否属于股权财产转让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该规定,公司股权和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均予以明确,但并未列举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是否属于股权财产呢?笔者认为,不属于股权财产转让,其理由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按照此规定,投资人将资金(或资产)出资到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财产不管是投资人出资的财产还是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仍然属于投资人。因此,投资人要退出个人独资企业,是对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转让,并未是个人的出资额转让。

投资人的出资额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法律上看,个人对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既不是公司的股权也不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同时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投资到企业的财产仍归投资人所有,而不像公司法规定,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而不属于股东个人所有。

但现实中就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且收到相应对价,如投资人甲将荣信加工厂以5500万元转让给A(无任何关系),并变更投资人为A。

投资人甲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转让财产缴纳,还是参照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缴纳?

因此,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事项如何纳税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在

以下亲属之间变更的纳税争议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从以上规定来看,其一,在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不管是转让房屋还是转让股权时,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只有在办理房屋和股权产权变更时,需要完税凭证,其他情况没有要求完税凭证。

笔者认为,虽然文件只对以上亲属关系在办理房屋和股权产权变更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以上亲属关系之间,所有资产的无偿赠与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父母给子女买车、买生活用品等。既然所有财产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还需文件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呢?是因为在办产权变更需要提供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出具不征收的完税凭证需要文件依据而已。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荣信加工厂的投资人在父子之间的变更,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也不需要深究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的问题。同时,在工商办理投资人变更时,也不需要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因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提供完税凭证的范围。即,不动产产权仍然在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不需要变更登记,投资人变更也不属于股权转让。

 

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父子之间

变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性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父子之间变更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缺乏现金流,纳税人缴税存在资金压力。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父子之间无对价的变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管是按资产转让所得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均有欠公平。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

 

     1.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明确依据时,国家不能征税,纳税人亦无需纳税。

2. 针对以上第四项、第五项分析,建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以上第四项关系之间变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予以明确。

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非第四项关系之间变更,建议参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也需要予以明确。从而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争议,也减少征收成本。

4.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架起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要按税法规定应出具的完税证明事项办理,税法没有明确要求出具的完税证明事项不应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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