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职工福利费作为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处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旨在探讨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及方法、范围、核算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为企业合理规划福利费支出、降低税收风险提供参考。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1. 扣除比例及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规划福利费支出时,需要合理控制支出额度,确保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进行扣除。
2. 扣除范围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广泛,国税函[2009]3号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如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医疗费用、供暖费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准确界定福利费的范围,确保合规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这样做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福利费支出进行审查和认定。如果企业未能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这可能会对企业的税收造成不利影响。
四、福利费与工资薪酬的区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受工资总额14%扣除限额限制的福利性补贴改为计入工资总额,一方面可以全额扣除,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可以减少三项费用因超过限额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五、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税收处理
对于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的标准和处理方式,各地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以浙江省为例,自2018年6月1日起,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在发放这一津贴时,需要遵循当地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合规操作。同时,这一津贴的发放也需要纳入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确保准确扣除。
六、不得列支内容的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不得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这些支出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支出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企业在处理这些支出时,需要严格遵循税法的规定,确保不将其列入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否则,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如个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七、职工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虽然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并非所有的福利费支出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在发放福利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支出,确保合规操作。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避免出现税收风险。
八、结论
职工福利费的税收处理涉及多个方面和细节问题。企业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规定和政策要求,合理规划福利费支出结构和水平,企业也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合规扣除和降低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