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近遇到客户咨询对国外投资转让后发生外币结汇的汇兑收益是否应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问题,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关于汇兑损益的所得税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企业所得税
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上述规定,汇兑收益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我们再来看看会计上如何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及应用指南中,将外币项目分为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针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即期汇率折算,并将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不产生汇兑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七条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因此,本文开头对外投资转让后,收到外币货币产生的汇兑收益,属于企业在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这是营业外收入的一种类型,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汇兑损失,应注意税收上汇兑损失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产的成本中,则按照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列支;如果汇兑损失是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产生的则不能税前列支;其他情况产生的汇兑损失都可以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