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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收入确认与涉税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26 18:16:52

     

笔者在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代理过程中,发现不少施工企业以实际开票或实际收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是如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施工企业收入确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0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

收入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采用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即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实务中,企业采用投入法,以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建造服务的履约进度。因此,企业管理层在工程开始时需要预估合同的总收入及预计总成本,需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合同交付范围、尚未完工成本等因素进行持续评估,并考虑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变更等事项带来的财务影响。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以及履约进度的确定,涉及管理层的重大估计和判断,并对收入确认的金额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企业有较为完善的成本预算管理体系。

 

02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

收入确认方法

 

 

 

      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什么是完工百分比法?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劳务的完成程度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

      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 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综上,施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采用投入法。完工百分比法的完成程度可选择三种方法确定,而投入法的完成程度只有一种方法。可见,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方法上有更多的选择。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是否有效?是否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答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现行有效,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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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施工企业的

收入确认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完工进度如何确定?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综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致,也涵盖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方法。因此,施工企业无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会计上未能按收入确认方法准确核算收入,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应税收入不准确,企业可能因此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等税收风险。

       针对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管理层应重点关注

     1. 完工进度的确认依据是否合理,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完工进度时,应确保估计总成本符合历史同类业务数据趋势,及预算报告编制方法的合理性;

     2. 同类劳务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不随意变更,除非变更后的方法更合理。

 

 

04

 

施工企业是否应按会计核算收入

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具体指纳税人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先预收款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即: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因此,施工企业按投入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的不符合上述纳税义务时间规定的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综上,施工企业在做好收入确认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做好合同管理,登记包含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在内的合同台账,依据付款约定及时开具发票并积极催款,如果已重新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延迟纳税而产生滞纳金。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樊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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