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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14 10:04:15

 编者按 

面对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为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2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全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

本篇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实务操作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项

1

适用企业类型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大行业(统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2

申请退税条件

根据14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

存量留抵与增量留抵确定

增量留抵的确定

• 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的确定

• 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 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

留抵退税应退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

留抵退税申请时间

 

增量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下列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 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

小型企业 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

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

 

6

风险提示与建议

 

1. 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是否适用、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2. 发票来源上防范虚开风险;

3.  销售收入上防范偷税风险;

4. 做好财务测算和资金使用安排,确保资金链安全。

 

结语

14号公告的出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直接、高效的纾困措施,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有利于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但同时也应正确认识留抵退税政策,留抵退税既不是免税也不是减税,对纳税人的作用,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无息,但还是要还本的。并且根据14号公告的要求,纳税人如果选择留抵退税,就不能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与留抵退税相比,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才是实打实的增值税优惠。所以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还需根据自身的情况,认真对照,慎重决策。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刘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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