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特殊疫情,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帮企业渡过难关,最近几年很多企业都收到了政府的稳岗补贴。那么企业收到了人社部门给予返还的稳岗补贴后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本篇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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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全称是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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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的用途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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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申请的条件
浙江省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同时规定: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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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3、《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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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目前会计实务中企业收到稳岗补贴时有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有的冲减相关费用、有的挂在其他应付款中,等相关支出发生时,再冲回。笔者认为根据稳岗补贴的性质,对于企业来说属于政府补助,因此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核算,具体原则是: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收到的稳岗补助款项是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相关成本费用的,即企业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没有发生。则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将来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补贴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将来实际支出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或 其他收益
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2)会计分录贷方科目为“营业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分录贷方科目为“补贴收入”。
2、企业收到稳岗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会计分录贷方科目为“营业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分录贷方科目为“补贴收入”。
3、根据稳岗补助的主要用途,实务中一般不会形成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故一般不会按照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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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稳岗补贴是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范围,因此要纳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内,这里主要是讨论稳岗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是否产生税会差异。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稳岗补贴的相关政策,应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2个条件,如果企业对稳岗补贴的资金收入及支出单独核算,则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但后期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应在取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六年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由于稳岗补贴的用途和性质,实务中企业收到稳岗补贴一般很少作为不征税收入,因此如企业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即收到当期就作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则根据稳岗补贴的实际支出情况,会产生税会差异,如稳岗补贴是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相关成本费用的。这时需要企业做好时间性差异台账,以便以后年度做好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稳岗补贴属于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稳岗补贴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的补贴,该笔资金没有与企业应税产品或劳务的收入或数量有任何直接挂钩关系,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收据给相关部门即可。
结语
总之,对于收到稳岗补贴等各类政府补助需要财务人员熟悉相关政策,具体分析资金的性质,严格按照资金补助的规定用途进行使用,同时做好税务和会计的处理,进而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和成本。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王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