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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相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1 15:51:27

引言

 

近日,小编接到企业来电,咨询境内企业向香港股东分红的企业所得税扣缴问题。在境外资本投资境内的大环境下,存在着大量境外企业、境外个人投资境内企业的情况。现将非居民税收政策整理归集,供大家参考。

 

Part.1

 

境外企业股东

1、境外企业股东取得股息红利通常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或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关联来源于境内的消极收入(股息红利),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股东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以前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税收协定优惠政策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境外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的,需满足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规定。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③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④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

 

 

Part.2

境外个人股东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2018年新个所税发实施后,关于外籍个人股息所得免税的规定仍然有效。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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