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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取得平台补贴增值税适用税率分析
发布时间:2025-12-17 09:19:16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截至今年年底,已有超7000家平台履行了报送义务。

此次境内外平台企业履行了首次涉税信息报送义务。这一举措有效打破了平台经济的信息壁垒,使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遵从度显著提升,利用“刷单”虚增流量等行为受到遏制,挤压了“空壳平台”的生存空间,从源头抑制了通过平台进行违规招商的可能。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与电商企业之间的关系有如“鱼与水”一样,相互成就、相互依托。两者之间也必然存在天然的经济利益与交易合作行为。其中,商家参与电商平台的营销活动,从电商平台取得的收入,比如平台新人礼金券,618 活动补贴券,支付工具推广补贴(如抖音月付/抖音支付),平台活动现金奖励等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电商企业取得平台补贴增值税适用税率该如何确认呢?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的文件对这一经济活动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作出统一的规定,而各地的税务机关的执行中却有着不同的处理。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按商家销售货物进行开票,具体如下:

1、宁波市税务局执行:一、如商家与平台签订了现代服务的合同,同时平台也提供了对应的服务,可以按业务实质进行处理。二、如果属于货物销售,在总局未作规定前,商家按货物销售开具,品名按某某货物的补足款。

(在宁波执行口径下,已经有因为这个问题而被补税并处罚的案例。各位读者可以去查一下甬税稽三罚〔2024〕24 号处理的结果。)

2、安徽省税务局执行:电商平台和商家联合做推广活动,商家如何开具发票,要看整个销售业务的实质:商家收取电商平台支付的补贴,和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发生在同一商品的销售活动中,因此只能按照商品销售货物的税率开具发票。

第二种观点是按商家向平台提供现代服务业进行开票,具体如下:

1、江西省税务局执行:为推广扩大影响力占领市场,平台企业给予入驻平台的商家给予补贴,对在商家购买货物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折扣,由平台向商家支付一定补偿费用。商家收到平台支付的款项后,应当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向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

2、辽宁省税务局执行:企业对企业提供的广告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并未限制。

第三种观点是无需开具发票,具体如下:

湖北省税务局执行:补贴属于列举的价外费用,虽然补贴属于增值税列举的价外费用,但缴纳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对没有发生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所收取的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反之,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那么作为纳税人该如何处理这一补贴收入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及开票的确认呢?下面我们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借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东税协)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提供的直播电商商家涉税服务指引》中的一个案例来做说明。

举例:抖音商城销售的某品牌抽纸,商家售价为 9.9 元,消费者用抖音平台的新人礼金券抵减 9.8 元,用抖音月付抵减0.09 元,实际只需要支付 0.01 元。假设商家为一般纳税人。收入涉税处理与商家该笔销售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抖音平台 9.9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0.0089

其他业务收入-抖音平台9.3302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商品销售0.0011

                  -推广服务收入0.5598

计算过程:

主营业务收入=0.01/1.13=0.0089;

其他业务收入=9.89/1.06=9.3302;

销项税=0.01/1.13×13%+9.89/1.06×6%=0.5609

开具发票:消费者需要发票,商家给消费者开具税率为 13%,价税合计0.01 元的商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家需要给抖音平台开具税率为 6%,价税合计为9.89 元的推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案例中协会广东税协最终认为商家取得电商平台的推广服务收费,应按“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适用 6%(小规模 1%或 3%)征收增值税,并给电商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们认为:商家参与电商平台的营销活动,从电商平台取得的收入这一过程中,商家销售商品的售价对外没有折让,只是因为平台进行了补贴,业务实质是商家进行销售,平台进行对消费者补贴,是否可以将业务理解为平台从商家购买商品后立即赠送给消费者,以此达到推广营销的目的,这样商家提供的商品没有改变其销售商品的实质。

从广东税协发布的指引处理来看,这一经济活动是商家向平台提供了推广活动的服务而向平台开具6%的“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的发票,但从整个业务经营的过程来看,营销活动是平台发起搞的,商家只是参与其中,在整个活动中商家只是提供商品销售,只是因为平台的推广活动促进了商家货物销售的量,提高了商家商品周转的速度而已,因此商家应当全额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13%(或者提供服务适用税率),只是把这部分销售分成两部分1、向消费者直接收款的商品0.01部分,直接由商家向消费者开货物销售发票;2、另外9.89部分向平台开具销售货物发票,相当于平台向商家购进货物后再赠送给消费者。而平台的业务则是因为促销搞活动向商家购买商品(服务)再将商品(服务)赠送给消费者,其财务核算过程是体现为购入商家商品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8.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14(9.89÷1.13×13%)

贷:应付账款9.89

同时将货物赠送给消费者,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9.89

贷:销售收入-销售商品8.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4

(因为是外购商品,其销售价以外购金额计算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销售成本8.75

     贷:库存商品8.75

当然以上我们的观点,只是站在电商商家这个角度去理解这一经济活动的业务实质。从平台角度理解这一活动,则可能得到的是不同的结果。这也是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这一经济活动的增值税处理不统一的原因吧。

对于电商企业而言,在面对此类业务时,我们建议:

1.优先依据合同约定与业务实质,结合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执行口径,谨慎判断收入性质;

2.保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一致性,确保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互衔接;

3.在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事先明确适用税率与开票方式,避免后续调整带来的风险;

4.关注国家层面可能出台的统一规定,及时调整内部税务合规策略。

未来,随着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相信此类普遍性、模式化的交易将有望获得更明确的税法适用指引,从而减少税企双方的理解偏差与执行争议,推动电商行业在规范中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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