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知联 知联团队 专业服务 集团版图 知联党建 知联资讯 知联研究 联系我们
从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对账单中浅析涉税易混淆点
发布时间:2023-06-26 18:10:23

 

前言/ Foreword

近些年,股票交易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愈加频繁,企业投资者利用股票快速买卖,以差价赚取短期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股票交易中的涉税问题尤为复杂,所涉及的税种多,税基杂,税期长。特别是在股票市场获得较高收益的情况下,企业容易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监查对象,需每月向税务局汇报股票的收入,成本及投资收益情况。针对股票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的易混淆点,从向证券公司每月获取的股票交易对账单中,以买入价、卖出价和股息红利三个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如下简要分析。

 

 

 

 

 

一、增值税中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另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被定义为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交易中买入价的确认

1、在股票交易对账单中,以股票名称作为筛选目标,可能会出现同一支公司股票名称在沪深和港股均有交易的情况产生。因此在计算某只股票的买入价时,不仅应以股票名称作为筛选对象,还需要以交易所作为筛选对象,利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分开计算平均买入价,不可混同,否则会造成买入价核算不准确。在后期复核时,也可检查根据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每笔股票交易的买入均价,若发现股票买入均价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应具体分析是否是因为实际股价确实发生较大变动还是误将不同交易所的同一支股票交易混同计算造成

 

2、部分企业投资者会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开立多个股票买卖证券账户,有时企业投资者会将不同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里的同一家公司的股票进行划转。在股票交易对账单中的类别说明里,会说明是股份转换入和股份转换出,或者也叫转托转入和转托转出,并且会有转入的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显示。由于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股票的买入价,股票划转计入新账户也需要严格遵循时间顺序,按实际发生的股票划转时间,计算股票的加权成本,此时股票买入均价有可能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在股票划转前,另一家证券公司在不同时期购买的该股票的平均买入价与划转后的该股票加权平均计算的买入价,由于股价波动,会有较大差异。

 

(二)股票交易中卖出价的确认

1、在股票交易对账单中,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均价,实际收付发生金额=成交价格-佣金-印花税-其他费用,这里的实际收付发生金额是会计意义上的股票卖出收入,但在增值税核算时,按财税〔2016〕36号中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股票转让过程中的交易税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需按照会计上的股票卖出收入加回卖出股票时产生的佣金,印花税和其他费用。

 

2、需要注意港股通的交易规则与购买沪深股市股票的规则有所不同,也就是T日买入港股的投资者,T+2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获得相关证券的权益;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T日和T+1日日终仍可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因此,尤其是在月末以及年末计算买入、卖出股票、结算股票账户以及计算纳税额时需要考虑这条交易规则,以免影响最终结果。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有关股息红利的规定

1、由于股息红利并不对应销售增值额范畴,属于是非保本的收益,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企业投资者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但上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樊海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