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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销售中好评返现的税收处理
发布时间:2025-03-06 15:56:15

 

电商销售中好评返现是常见的经营方式,它是商家销售商品后,鼓励消费者对其产品作出好评,并给予一定的金额的现金返还。对于好评返现,商家如何做税务处理,争议颇多,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观点。

 

 

 

PART.01

 

增 值 税

围绕返现是否能在增值税计税时冲减收入,有两种观点:

(1)返现不能冲减增值税收入

好评返现冲减收入,就是作折扣处理,要作折扣处理,就要符合折扣开票的形式要求,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很显然,实际中基本是不开票的,即使开票也很难符合折扣的发票开具规定,故不能冲减收入。

(2)返现可以冲减增值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为返现是给予的价格补偿,参照以上规定,“好评返现”可以作为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不开票的,也不改变业务的实质,也应冲减收入。

我们认为,好评返现要看这一行为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做为折扣一般都会与销售数量、价格、质量、双方的供求关系等因素相关,一般折扣大都由销售方主动发起(或者由购买方提出要求后),而好评返现由是购买方发起。在销售过程中商家通过平台先收了商品款,再向购买方直接返现,所以从资金上一收一付是有清晰的过程的。同时通过返现的方式让购买方成为额外的宣传员,购买方只有做了“好评宣传”这一动作后,商家再支付的,如果购买方没有做“好评”这一动作,是没有返现 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一“好评返现”是另外的一项交易,是商家额外支付的费用,向购买方支付的宣传费。而折扣则不会让购买者再要另外实施行为,在原来的销售额上由销售方主动发起即可。综上,我们认为好评返现在增值税上不能做为折扣处理

 

 

 

PART.02

 

企 业 所 得 税

 

同增值税一样,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1)不冲减收入,返现当市场费用处理。当市场费用处理,面临税前扣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好评返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另一种观点认为好评返现属于应税行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对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好评返现金额通常是 3 元,5 元,10 元小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属于零星支出。但商家通常掌握不了个人的身份证信息,严格来说,不能完全符合此条规定,因此商家的这一款项支出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2)按折扣处理,冲减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结合增值税事项的分析,我们认为返现应当做为市场费用或业务宣传费处理,做税前扣除,但应保存相关的的凭证资料,如返现支付凭证、消费者好评信息等,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PART.03

 

个 人 所 得 税

 

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一样,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1) 视同折扣,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视同赠送现金,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74 号 )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礼品包括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网络红包等),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我们认为好评返现并不是无偿的赠送,而是消费者通过“好评”这一行为换回的“返现”,属于劳务所得,按规定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由于一般返现金额起点较低,商家在支付时,也扣缴不到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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