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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不等于错报
发布时间:2024-12-03 11:48:05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在税法中亦如此。同一个术语,在不同的税种中定义范围不一样,在同一税种的不同条款或公告中定义范围也不一样。小编就近期常被咨询的一个疑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A105080中,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为xxx元,房产税税源信息中的房产原值为xxx元,二者差异较大,请核实是否申报错误】 和大家一起来聊一聊各税种下的房屋建筑物。

 

 

增值税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是指可供人们在其内居住、工作、生产、生活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房产税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屋附属设备,是指以房屋为载体,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的各附属设备和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未对房屋、建筑物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的税填表说明中指出A105080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其他情况

(一)、《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50504-2009》

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如加建和新建的用于居住、生产、娱乐的各类房屋、阳光房等。

构筑物是指人们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及居住的人工建筑物。如围墙、设备平台、广告牌、障碍物、渡口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明确规定:

1.对企业购置、自建房产,土地价值不再计入房产价值,土地价值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如属于房产范畴的中央空调、电梯等。

3.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及装饰装修等后续支出,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计入房产原值,费用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处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不作为这些项目能否单独入账固定资产的判断依据。

     对其他各项支出,以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绿化支出,建议分别确认为不同的单项固定资产。由于不同项目的使用寿命不同,故不建议并入同一个资产项目。固定资产的分类可以参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等标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其分类口径。空调设备要和房屋建筑物分开,分别按各自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结论

本文深入探讨了房屋建筑物在不同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下的定义差异及其处理方式,明确指出疑点不等同于错报。各税种对房屋建筑物的定义、附属设备的处理以及税务申报的具体要求各不相同,这种差异是税法体系中的正常现象,纳税人应正确理解并适应这些差异,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ZHI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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