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生产销售环节
01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农产品,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02
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03
个人所得税
现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明确,对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购入再生产环节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并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根据所购农产品用途,具体区分需要取得的凭证类型,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据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计算抵扣,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需要计算抵扣,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批发零售环节
01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对从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0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