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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损失税前扣除疑点大汇总
发布时间:2023-09-14 10:08:58

 

引言

 

台风,是生成于热带或亚热带洋面上、中心持续风速在12级至13级(即每秒32.7米至41.4米)的“热带气旋”。

作为世界上受台风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每年大约有10次台风光临,主要集中在7月-9月,沿海地区不少企业每年都会遭受台风损失,关于台风损失的相关涉税问题及部分疑点,我们整理如下:

 

疑问一:台风损失税前能否扣除?

 

 

答: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疑问二:按什么金额扣除?

 

答: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等。

 

 

 

 

疑问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仅列举存货和固定资产,其他损失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答:账簿、发票、盘点表;照片、视频、保险公司赔款记录表。

 

存货类: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一般为商品购入时的发票,制造费用分配单、工资表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始单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一般为技术部门、仓储部门、财务部门关于资产损失的认定及会计账务处理。如盘点表、残值处理等。台风损失务必第一时间灾后留下现场照片或视频)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台风一般无责任人赔偿,但一般有保险赔款,公司应先办理保险赔款,再办理财产税前扣除)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该条已经取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类: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一般为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发票等)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一般为技术部门、仓储部门、财务部门关于资产损失的认定及会计账务处理。如盘点表、残值处理等。台风损失务必第一时间灾后留下现场照片或视频)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一般为大型设备等无法使用的专业鉴定报告)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台风一般无责任人赔偿,但一般有保险赔款,公司应先办理保险赔款,再办理财产税前扣除)

 

 

 

 

疑问四:台风损失能否在预缴时扣除?

 

 

答:只要会计上已做处理,就能在预缴时扣除。

 

 

 

 

疑问五:台风损失如何申报?

 

 

     答: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疑问六:台风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不需要。台风损失不属于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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