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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3-06-26 16:42:23

 

 

编者按 

 

众所周知,劳动创造价值,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则是事关社会稳定、企业发展的大事。因此,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投入。

本篇主要针对小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谈一谈会计方面和税务方面分别是如何处理的。

 

 

01

政策规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财政部、应急部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推出了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需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02

会计处理

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而言,《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但按照该《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的规定: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项下的“减:库存股”与“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小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注意,因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03

企业所得税处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税务上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小企业应以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并按照发生的支出区分资本性和收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进行税前列支。

对于实际发生形成资本性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依据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如果小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在2023年11月31日之前形成固定资产,且属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可以在当年度没有差异处理,即可以选择税前一次性税前列支后,以后年度也不会产生税会时间性差异。

 -THE END-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王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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