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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税务总局41号公告看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2-06-14 10:02:05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公布一系列公告,具体到各税种的优惠及征管方式上都有详细的政策解读与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实施减费降税重大决策布署落实的决心。当然我们也应更关注到国家在降低纳税人合理负担的同时,针对直播平台、主播恶意“筹划”等引发偷逃税风险、高收入人群税收风险也进行了重点检查与堵漏。我们看到了针对 “薇娅”“邓伦”们的处罚和针对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调整,从中不难看出总局在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中,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的方向。

这里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以2021年公告第41号的形式发布的。文件发布后就有相关人员来问:这41号文件讲的是什么意思?这里我们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与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主要的内容是指“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这个文件里所针对的纳税人范围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我们大家都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对其投资人进行“穿透”,分不同对象征收不同的所得税,因此这个文件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来说是有很大影响的。

其次这次调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中也并不是个独、合伙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而是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通俗来理解就是针对一些资本投资行为的活动进行了征收方式上的严管。

最后是强调征管方式要求有以上投资行为的情况一律严格按查账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一开始为什么会有人在问,这一公告是什么意思,其实他们主要关心的是征管方式从严后会不会对税负有影响。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方式的采用首先应当是从查账征收开始,只有当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时才会采用核定征收,一般认为核定征收是税收征管的一种补充手段,我们理解这是一种“被迫”或者“无奈”的征管方式,更应该带有一种“惩罚性”。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核定“应税所得率”都不高,在严格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规范核算下的投资性的经营成果,由于收益巨大,产生的税负将远远高于核定方式下计算的税负,这也就造成许多纳税人甚至是一些部门、机构都认为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优惠,进行成为一种招商引资的“招牌”,以至于那些做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适用核定征收方式,而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又在招商引资的需要推动下,产生许多所谓的“税收洼地”,从而带来税款的流失。

其实在2021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其中就提到:“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而这一次的对资本性的投资进行查账征收是这一原则的体现。41号文件适用的对象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是指股权投资、股票投资、以及合伙份额投资,实践中主要包括合伙型创投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层嵌套合伙型持股平台等。对于从事非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例如只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提供劳务的企业,不动产投资企业,则不属于41号文的规定范围。

从一些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文件我们也看到了对一般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提供劳务的企业如果符合六种情形条件的还是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如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2021年第10号),但是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征管技术的不断进步,核定征收的方式将越来越紧,越来越规范。

那么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我们通过企业所得税上的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来比较一下两者征管方式下的差异。

一直以来许多纳税人有这么个观念:核定查账征收企业可以不必参加汇算清缴,减少查账的费用和麻烦,其实这是对核定征收的错误理解。无论从已经废止执行的国税发〔2005〕200号和目前还在执行的国税发〔2009〕79号 (文件的名称都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两个文件来看,都没有把核定征收的企业完全排除在汇算清缴之外,只有“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而核定征收中除了核定定额外,更多采用的是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这部分企业是需要参加汇算清缴的,只不过采用的申报表式样与查账征收的式样不同而已。

大家会认为查账相对繁琐,这就要提到税收征管这一话题,随着征管从信息化到数字化再到智慧化下,税务机关现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全可以不入户就对企业进行精准分析,发现疑点,但作为纳税人来说却要更加对自己的财务数据资料进行规范核算,留存备查。以小微企业为例,虽然政策对核定征收的企业赋予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但享受政策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其中的资产总额就要求企业按照相关会计政策核算的结果,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在收入条件或者成本核算方面达不到准确计算的要求,也就会存在这一方面的税收风险,从而失去享受小微优惠的资格,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对核定征收的另一个误区就是: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往往会比查账征收的方式下税负更低,其实不一定,在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无论企业是否有盈亏,只要有收入就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负,即使经营亏损,也要承担核定的税负。同时根据收入总额进行核定这种办法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可能会导致更明显的不合算,如代理业、存在总分包的建筑业、旅游业等行业纳税人,其虽取得了“收入”,但是该“收入”中的其主要业务都是由其他单位进行,该业务的成本、费用主要发生在其他单位,其本单位取得的只是部分差额收入,因此,对于这些行业依据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来依照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纳税人税负明显偏重。

而在查账征收的方式下,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征收,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关键在于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是可以将本年度的盈利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的,从而降低了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更降低了税负。如果当年因为经营亏损,是不需要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的,并且可以将本年度的亏损结转至以后年度,用于抵减未来年度的所得,这一亏损根据企业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区分:一般可以向后结转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结转8 年,甚至10年,这一结转的政策可以大大减轻或降低纳税人在整个企业经营生命中的实际税负。

另外在查账征收的方式下,作为纳税人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而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却无法享受。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列举的项目,90%以上的优惠项目要求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例如以固定产加速折旧和一性次扣除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等都需要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才能享受优惠。说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不得不提到这几年国家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政策支持。从50%到75%,再到制造业的100%加计,可以明显感受到国家对科研企业的优惠力度的强力扶持,可以预测在国家以“科技强国”的政策导向下,极有可能还会加大力度,让企业既享受经营成果,又减轻了纳税负担。但享受这一政策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企业采用查账征收,而核定征收的方式下纳税人就无法享受到国家对其的扶持与优惠政策。

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会给纳税人带来的另一个好处是从规范财务管理角度来看。上面我们已列举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前提条件,一般主要是由于在规范性上存在瑕疵,无法提供基本的财务核算数据,从而采用核定征收这种带有“被迫”的“惩罚性”征收,而查账征收的方式下就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设置规范的账簿,进行标准的核算,主动合法地申报,这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与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有这样的误区存在: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无法不会来查账,宁可被核定也不规范去建帐建制。其实我们可以从上面“薇娅偷税案”与近期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再到一系列减税组合政策的推行,不难看出一个事实就是在大数据高精准的科技力量面前,税收征管已不再是以前那样“粗放式”、“一刀切”的方式了,逐步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实施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监管。因此,企业的规范建帐不再仅仅是税收征管的要求,而更是企业本身提升管理的需求,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

有规范的核算依据,就会有准确的决策数据;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就会有防风险的篱笆。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樊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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