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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投资成本(股权原值)确定方法
发布时间:2023-09-27 10:36:04

编者按

    在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会面临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的问题。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从而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有如下四种情况:一、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二、直系亲属三代之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三、个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权;四、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

 

 

1 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

 

1.1 股权转让前的投资成本纯粹是 实缴注册资本情况下

 

     如果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前的投资成本是实际缴足的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则股权转让时,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的投资成本 (股权原值)是以该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并实际缴足的注册资本作为投资成本。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1.2 股权投资成本是实缴注册资本 加转增资本情况情况下

 

     如果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前的投资成本,是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加上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形成,则该原始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应以自然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加上原始自然人股东股本转增额及转增时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2 直系亲属三代之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

 

 

3.1 前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人之和确认。

 

 

3.2多次投资获得股权后再转让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股权受让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4 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转让股权的原来投资价值 (计税基础),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了实收资本,因为在不符合采用市场评估法评估公司净资产时,股权转让价格是按照净资产法进行定价的,而净资产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总和。因此,实收资本包括在股权转让价格中。

     在注册资本实施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也等于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

     当前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不进行账务处理,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 (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

     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时,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由原股东补缴缴足,则该补缴的注册资本一定包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则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股东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不进行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缴足部分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权受让方在接受股权后继续补足,则未缴足部分注册资本一定不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 (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册资本)。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余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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