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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奢侈品回收反向开票及后续销售税费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22 09:13:08

 

PART.1

反向开票适用性分析

 

1.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反向开具发票,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从事危险废物收集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需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开具的发票需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

  (3)、自然人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2. 二手奢侈品适用性

    关键争议点:奢侈品是否属于“报废产品”?

    政策中“报废产品”指失去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如废旧金属、电子产品),而二手奢侈品(如包包、手表)虽属二手,但二手奢侈品通常仍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因此在政策层面存在争议。

    备案要求:即使部分地区允许将二手奢侈品归类为“报废产品”,企业需完成商务部门备案,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目前实操中备案难度较大。

 

PART.2

税费计算要点

 

(一)增值税

 

    1. 一般纳税人

    若取得合规进项发票(如反向开票或自然人代开发票):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可抵扣进项税。

  若无进项发票:需按销售额全额缴纳13%增值税(如销售600万元,应纳税额=600万÷(1+13%)×13%≈69.03万元)。

 

    2.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3%征收率,可减按1%缴纳(如销售额2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1.01×1%≈1.98万元)。现行1%征收率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底。

 

   3、特殊政策: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需符合“进入二次流通且部分使用价值”定义)可按简易办法减按2%缴纳,但需申请备案。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无成本发票风险:若无法取得进货发票,500元以下零星支出外,一般采购成本不得税前扣除,按全额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适用25%税率。

 

    建议:通过代销模式(收取佣金)降低税负,佣金收入按6%缴纳增值税,另就佣金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卖家:销售自用二手奢侈品免征增值税,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按售价扣除原值及费用后差额的20%),部分地区可按核定征收(如1%-3%)。

 

    企业代扣代缴: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时,0.5%的个人所得税预缴是由回收企业代扣代缴,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PART.3

风险提示

 

1. 政策执行差异:部分地区对“报废产品”认定较宽松,如允许二手奢侈品零星开票,但存在后续政策调整的可能。

 

2. 虚开发票风险:反向开票需严格留存交易证据链(合同、身份信息、验收单据等),避免被认定为虚开。

 

3. 成本票缺失:若长期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企业税负可能显著增加,需通过合规代销或改变业务模式优化成本。

 

PART.4

合规建议

 

 

1. 业务模式优化:

    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如采用代销模式(收取佣金),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

 

2. 税务备案:

    若计划适用反向开票,需提前完成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并与税务机关沟通认定标准。

 

3. 证据链管理:

    保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自然人身份信息等资料,确保交易真实性。

 

    建议企业结合业务实际与专业税务咨询机构确认政策适用性,以确保合规经营, 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提供税务合规建议。

 

END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樊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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