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笔者在和小伙伴讨论着有什么产品可以投资赚点零花钱的时候,不禁想到,企业也有利用闲余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常见的就有投资基金,那么企业购买开放式基金,持有一段时间就进行赎回,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笔者也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分析。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基金属于金融商品,其非到期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那么什么是基金转让,基金赎回又是否属于基金转让呢?我们回归到基金本身,了解一下基金的相关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第三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由此可见,基金的赎回并非简单的等同于转让。赎回是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公司,将资金返回到自己账户,影响基金份额的变动。转让指的是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转给其他投资者,与基金公司无关,基金份额不会变化。
这个情况我们也可以把基金当作是一家公司,成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出资,而我们的基金出资人也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为这家公司出资,公司获得出资款后开始运营。当股东撤资时,退回股权,收到股权退出时的分配,也就是我们的基金赎回,当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直接由原股东与新股东进行交易,也就是我们的基金转让。因此,股东撤资,原股权消失,基金赎回,原份额消失。
而目前我们现行的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税款随着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结合基金赎回情况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基金的赎回并非是份额的转移,也无下一环节消费者,与增值税计税的链条无法衔接。因此,笔者认为,基金赎回并非基金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由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在实操过程中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