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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4-01-17 15:21:32

 

 

 

 

编者按:

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从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很多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也应运而生,比如判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人数标准时统计口径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等,本文就聊一聊劳务派遣那些事儿。

 

 

 

1

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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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

 

(一)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这是劳务派遣的最本质特征。在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和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虽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却是用工单位。

(二)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由于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劳动者的主体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一般而言,各国劳动法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单独或连带承担一般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义务。

(三)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两组合同关系。其中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170433800041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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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专门的章节对劳务派遣相关内容进行表述,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与解除以及三方的权利义务等规定。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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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口径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小微企业判定—从业人数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第三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三)三项经费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及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第一条、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将《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六)研发人员及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

1、研发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1)、研发人员认定

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2)、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这也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相互呼应,一般而言,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多为技术含量较低且可替代的工种,在研发人员的聘用上,企业则倾向于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若将接受劳务派遣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2、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一条、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40号公告明确,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优惠政策时也要结合劳务派遣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费用的合理性。

 

(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人员人数和职工总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未对科技人员及职工总数中是否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进行明确,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操中也存在争议,部分专家及科技中介认为不包含,理由是2016年8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答疑》第17问对于“临时聘用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答复为:不包含。但笔者在相关网站并未搜索到此项正式答复。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入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中,通过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中可见包含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由此反推出科技人员中应包含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呢,如若不包括,则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非科技人员,既然不是科技人员,又何谈将费用归集其中呢?因此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应该是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的,但实际上可以计入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的劳务派遣人员微乎其微,这又回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毕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还有一个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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