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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新形势下修改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6-26 18:03:01

政策背景

 

2022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 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准落好工作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42号)。为响应税总号召,在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实际涉税服务工作中遇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为了精准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增值税相关政策提出以下两点修改建议。

 

 

No.1

一、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新形势下,建议修订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下称39号公告)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加计抵减政策与留抵退税政策的结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以业务转包为主要经营模式的科技公司、信息技术公司与其下游企业存在重复加计抵减,导致多产生留抵税额的现象,该类公司承接业务扣点转包,其成本几乎全为其下游同类公司为其提供的服务,取得的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下游同类公司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后开具的。该类公司再按政策加计抵减后,通过调节可加大留抵税额,并基本上能按留抵退税新政策全额退还了。

该类公司经营实质为业务转包,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显然与政策制定初衷不符的。建议修订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加入“取得税率为6%的进项税额不得计算加计抵减额”的政策条款,一方面更加符合39号公告的精神,另一方面能避免重复加计抵减,防止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新形势下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No.2

二、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新形势下,建议修订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支持企业重组,有利于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存在利用上述政策的税收筹划。

例一:A公司为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B公司为简易征收的销售自产建筑砂石的企业

由A公司采购生产设备,按公允价格出租给B公司,同时申请留抵退税。A公司取得留抵退税款后,采取合并或出售的资产重组方式,将这些生产设备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公司,使该行为满足2011年第13号文件的规定不征增值税。

例二:A公司为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B公司为普通的小规模商贸企业;C公司为小规模的餐饮企业

由A公司与B公司同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购入、囤积适当的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水作为库存商品,申请留抵退税。A公司取得留抵退税款后,采取合并或出售的资产重组方式,将这些库存商品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公司,使该行为满足2011年第13号文件的规定不征增值税。最后B公司将这些商品按公允价格销售给C,并依法纳税。

诸如方案还有很多,这些方案的实施均未违反税收政策规定,仅利用了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造成的增值税链条断裂这一漏洞,实施企业无须承受行政处罚,却事实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建议修订资产重组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如加入“该行为应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直接加入如下内容 “资产重组中资产接受方为增值税简易征收企业的,资产转出方为增值税一般征收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以上是我们的增值税政策修改建议,仅供参考。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刘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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