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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稽查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1-06-03 11:08:25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法事项

 

01属于其他单位费用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吉林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员工食堂就餐费用,在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金额分别为:2014年33,915.56元;2015年71,617.34元;2016年243,419.48元。

将应由吉林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食堂工作人员(厨师、面案师傅及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及保安费全部在本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申报扣除,金额分别为:2013年134,370.90元,2014年522,713.50元,2015年537,954.51元,2016年163,800.00元。

在2013年至2016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某小区发生维修劳务,该小区属于吉林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金额分别为:983,461.86元、1,991,929.00元、150,012.00元、20,000.00元。

 

02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吉丰某滩涂实施美化工程,该工程位于该单位开发项目范围之外。

其中江堤项目该单位2016年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金额12,183,445.66元。

其中广场和道路改造部分,经计算,2013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3,476,657.99元,2014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819,028.29元,2015年应调减主营业务成本97,910.87元,2016年应调增主营业务成本41,180.92元。

 

 

纳税事项调整违法事项

 

01未就对应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该单位预提某工业园项目五笔费用7,860,200.00元,并在2014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经查确认,当地政府已经减免上述费用,经计算,201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5,202.09元。

 

02未及时调整收入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开发了某工业园项目,将其中集团回迁户按每平方米3,100.00元,整体转让给吉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当时测绘报告尚未出具,因此该单位暂按规划面积结转收入。根据2015年8月出具的最终测绘报告,已售面积增加1,248.21平方米,该单位未及时进行调整,2015年应补计收入3,869,451.00元。  

 

03账载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该单位认为2009年至2012年企业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对2013年至2016年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由于调整不规范,导致2013年至2016年申报表申报数据与账面实际数据不符,总体发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检查期间,经该单位重新梳理,2013年至2016年检查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22,925.23元。

其中2013年多缴企业所得税3,771,739.50元。

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762,171.58元。

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501,394.14元。

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31,099.01元。

 

 

 处理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经计算,2014年至2016年该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44,751.88元、10,683,130.57元和3,573,470.07元。

 

 案例点评◀

 

房产项目中,出于运作模式的利益驱动及集团风险规避,一般一个项目对应一个房开公司,需要合理区分投资公司与项目公司的成本分摊,尤其是管理、后勤等部门之间的成本。该案中,投资公司与项目公司未事先对食堂后勤、办公场所等成本分摊予以区分,导致列支的成本无法在税前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红线外发生的建造成本,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企业能证明其与开发项目收入直接有关且必须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项目成本结转;(2)如果与开发项目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则不能按照开发项目成本结转;(3)虽与收入无直接关系,但其成本发生是为了促使收入的更好实现,则其支出不予列入开发成本,但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经实测后,应及时对规划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的收入进行补退调整,同时调整相应的单位成本。

对于发现的多缴税款问题,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办理退抵手续,本案中该单位认为2009年至2012年企业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自行对2013年至2016年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不符合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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