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有不少变化备受纳税人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
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解读2问
1.个税预扣预缴的变化具备哪些优点?
采用新的预扣预缴方法后,对于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收入前高后低波动较大的中低收入人群,避免了“先预缴、再退税”的麻烦,既增加了现金流,又降低了纳税的时间成本。
其次,累计到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时再预扣预缴税款,也产生了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2.个税预扣预缴变化具体针对哪类纳税人?
主要针对两类纳税人。
第一类主要是工薪一族,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2020年1至12月都在同一单位任职而且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2020年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
3.2021年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并取得工资薪金。
第二类主要涉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和大学实习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样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则取得的劳务报酬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举个例子
老员工小李2020年1-12月都在A单位工作,新员工小赵2020年3月才进入A单位,两人年收入都是54000元,A单位每月都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假设他们2021年仍在A单位工作,则小李可以适用19号公告;
而小赵因为2020年1至2月不在A单位,所以不能适用19号公告。
二则小贴士
>>>>纳税人小贴士
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预计2021年发放收入将超过6万元;
2.需要出具纳税记录;
3.存在多处所得合并后预计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
那么2021年仍可以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单位小贴士
1.如果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或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那么系统会根据2020年的申报情况,自动推送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供核对、确认,确认后按新方法申报。
2.如果采用纸质申报的方式,那么需要自行判断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在申报表上做好备注。
无论采用新方法旧方法,扣缴单位都应当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