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有生力量,再加上大量资本涌入物流行业,物流技术的应用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云仓业务也应运而生。
本篇主要是针对云仓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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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仓业务模式
一、 何为云仓
云仓的「云」指的是「网络云」,在全国建立分仓,信息共享,分仓为云,实现配送网络的快速反应。它不仅会根据数据分布库存、有很强的自动化订单履行能力,还会主动的以货主为单位对全渠道库存分布自动进行调拨、对库存进行集中和优化、并拉动上游供应链的补货。云仓储是一种全新的仓库体系模式,它主要是依托科技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全社会的资源,做到迅速、快捷、合理地选择理想的仓储服务。
二、云仓业务模式
云仓业务是向社会开放仓储资源和配送资源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模式。商家跟云仓平台企业签订入仓协议,在云仓平台根据市场销售预测数据来布局库存,使用云仓平台的仓库资源,将库存布局在离消费者最近的仓库里。当顾客订单下达后,由云仓平台自动选择最优仓库拣选出货,然后由云仓平台将货品送到顾客手中,最终实现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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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仓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了解了云仓的业务模式后,我们再来分析下云仓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下面主要对云仓业务提供方及接受方的税收处理进行梳理。
一、云仓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处理
云仓平台向商家提供的云仓服务实质上是一种仓储服务,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属于增值税税目中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应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云仓服务接受方的增值税处理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云仓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货物以应对客户的临时应急需求,所以根据系统的要求,企业经常要在云仓之间、总机构与云仓之间进行货物的调拨、移送,那么企业在云仓之间、总机构与云仓之间以及外县市设立的云仓之间调拨货物是否应计缴增值税?我们下面对此问题进行解析:
企业通过云仓平台向下游客户发货是否视同销售,云仓是否要计缴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这种情形中,“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以及“移送货物的机构”是否都认定为视同销售,各地执行各不相同。
为了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视同销售行为征税方面出现的难题,199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以上文件,如果云仓向下游客户收取了货款或开具了发票,或者既收取了货款又开具了发票,则总公司向云仓发货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云仓对客户发货行为应判定为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实务操作中,企业通过云仓进行发货、开票、向客户收款、会计核算基本上都是由总公司处理,总公司通过云仓向下游客户发货云仓不涉及开票及收款,依据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云仓无需缴纳增值税,相关税款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在此前提下,企业在云仓之间、或者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调拨移送,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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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
我们在咨询服务过程中,也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通过外县市设立的云仓发货,出于维护客户需求总公司委托云仓负责人或员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客户收款,月底统一向总公司转账的情况。这种操作模式被税务稽查认定为视同销售补税。为防范财务及税务风险,云仓发货须关注两个风险点:一是必须由总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云仓不得代总公司收取客户的货款。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余波